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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构成该罪的主要特征包括:

1.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 客观要件 :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在危险性上相当。

3. 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 主观要件 :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该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案件,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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