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1. 法规依据与实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旨在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2. 基本权利 :
所有年满三周岁的幼儿,不论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或宗教信仰,都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3. 政府与部门责任 :
各级政府及相关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责任,包括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
4. 机构登记注册 :
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5. 办园条件标准 :
制定具体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包括基本设施、师资力量、安全保障等方面。
6. 分类认定与评估 :
实施幼儿园分类认定和评估制度,由省教育厅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发布和完善,以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7. 监督管理与规范行为 :
出台《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规范办园行为,确保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8. 学前教育目标 :
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升健康意识和素养水平。
提高认知和语言表达能力,丰富思维内容和能力。
促进情感和社会性发展,培养积极向上、合作与分享的品质。
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升生活自理和社交能力。
保障儿童享有公平的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服务质量。
9. 实施机构 :
政府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共同承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推动普及和发展。
10. 教育内容与原则 :
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方案,实施全面保育、综合教育、个性化发展等模式,重视心理健康和体育锻炼。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这些规定和措施共同构成了山东省学前教育的整体框架,旨在通过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学前教育的普及、公平和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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