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权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通常随母亲生活。
母亲存在特定情形(如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时,可随父亲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考虑因素包括双方的经济条件、收入稳定性、受教育情况、与孩子的感情状况等。
一方存在特定情形(如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等)时,可予优先考虑。
3.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
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4. 抚育费 :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育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5. 探望权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6. 特殊情况 :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考虑。
以上规定确保了离婚后子女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并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的多样性。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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